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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0 03:0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订了《河南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6月2日经学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南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专业学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各类硕士专业学位,并按照专业学位领域授予。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要求
第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
2.掌握本专业(领域)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够独立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实践创新能力。
3.申请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参加不少于12个月(有工作经历的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实践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报告,该报告由各学位领域授权点考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4.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或面向生产实践需求的现实问题,学位论文选题和方向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
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其中,理工农医学科:2~3万字,哲学社会科学学科:3~4万字。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打印格式要求》执行,并在扉页后签署《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使用授权及知识产权归属承诺书》。
第五条  学位论文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重点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计划审查,包括学位课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实践研究报告、实践教育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校学位办将对审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名相关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必须有来自校外社会实践部门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当写出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专业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若2位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参加答辩;若1人不同意,则须再次由2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实行一票否决。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答辩原则上采用集体答辩方式进行。
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1名是来自校外社会实践部门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在答辩前半个月将论文寄送到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2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通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补充、修改,重新进行答辩一次。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在我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后,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受理。
第九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各学院应对每位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专业学位的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授予、缓授或者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建议名单。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分委员会审查意见,作出授予、缓授或者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3.有舞弊作弊、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
4.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各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 硕士  专业学位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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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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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2〕10号